记者从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了解到,《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等一批新法自10月1日起实施。
《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管理条例》)经2011年6月24日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98号颁布,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条例》共25条,对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、登记、变更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,旨在保持和提高国防科研生产能力,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管理,保障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安全、完整和有效使用。
《公安机关督察条例》(下称《督察条例》)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,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,专门督察警容风纪,治理警察滥权违纪行为。《督察条例》规定,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,可以采取下列措施,当场处置: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,可以当场予以纠正;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、警械以及警用车辆、警用标志的,可以扣留其武器、警械、警用车辆、警用标志;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以及拒绝、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,必要时,可以带离现场。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,可停止其职务10日以上60日以下;可采取禁闭措施,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另外,《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、查封实施办法》等一批新法也将于10月起实施。